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 2022 年 1 月 20 日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主席(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协商、工作方式是搭台、工作主旨是双向发力,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动员全体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积极履职,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中共通江县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政协通江县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外出计划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合作。
(十一)听取政协通江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十三)决定政协常委会授权的未尽事宜。
第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主席会议议程和日期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召开时,县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正、副主任可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通江县委员会文件或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