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 2022 年 3 月 31 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协商、工作方式是搭台、工作主旨是双向发力,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动员全体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积极履职,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委员所联系的各族、各界人士,学习、宣传政策和法律,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就我县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县城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与各界委员及其所联系的有关人士和社会团体的联系工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由县政协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视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特邀不是委员的人员参加活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由县政协副主席分管,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领导、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由分管领导签发。提请以办公室名义行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通江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省市政协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协助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