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 3 31 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协商、工作方式是搭台、工作主旨是双向发力,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精神,组织动员全体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积极履职,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二)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政协巴中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决议、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三)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大常委会、通江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四)协商决定下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决定本届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政协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七)任免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九)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通江县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得延长任期。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七条  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日程。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政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三)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视情况邀请中共通江县委、通江县人大常委会、通江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视情况邀请有关人士和群众代表旁听。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实地视察考察、与县级有关部门双向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三章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十六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根据常务委员会议议题,全体组成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会前准备,要深入调查研究,收集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协办公室提出,经县政协主席同意方予准假;因特殊情况未办书面请假手续的,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以督促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积极参加会议,确保会议到会率。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向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缺席者所在单位和县委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通江县委员会或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