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
(2022 年 3 月 31 日县政协十一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 > 的通知》《中共巴中市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结合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更好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做到有定力、有情怀、有品位、有格局、有担当、有作为。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服务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一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
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广泛凝聚共识。
(四)履职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政治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有关重要文件,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 凝聚共识。主要是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做好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工作,引领引导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团结一致为加快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县不懈奋斗。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界别联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住县市政协委员应参加所在地政协委员活动小组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按照选题准、调研深、情况明、分析透、建议实的要求,以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界别联组或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了解民情、体察民意、集中民智,积极客观反映群众的意见诉求、社会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委员个人或联名向县政协反映。
第十二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协商、调研、视察、评议、考察、学习等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政协“有事来协商”“双助”“聚引帮”“委员沙龙”等活动。
第十四条 联系界别群众,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
第十五条 承担专门任务。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大会发言、政协大讲堂、专题讲座、文史资料撰写、接受新闻采访、担任特约监督员和参加县政协安排的其他重要任务等专门性工作。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切实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构建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
(一)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将政协委员编入界别联组,配齐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完善主席会议成员分管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联组、界别联组组织委员开展履职活动机制。
(二)完善政协党组成员联系界别和无党派人士、宗教界委员、党员常委联系党外委常、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
(三)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联组要与委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组织委员开展活动;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听取委员意见;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适时通报委员履职情况,督促落实委员政治、生活待遇,帮助委员解决具体困难,为委员履职创造条件。
(四)县政协领导和专门委员会到乡镇(街道)开展调研视察,根据内容邀请住当地县政协委员参加;县政协领导可视其情况与当地县政协委员座谈。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
(一)完善县政协门户网站、提案网络办理、微信群等履职服务平台,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为委员履职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协商活动、情况通报会、视察调研前应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确保委员知情明政。
(三)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和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完善反馈机制,及时向委员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委员意见建议落实情况。
(四)政协会议和重大活动邀请并提前通知委员参加,扩大委员参与面。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
(一) 坚持学习制度。通过委员集中培训、委员初任培训、常委会学习讲座、专门委员会学习会、情况通报会、读书活动和为委员订送报刊、提供资料等形式,推动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
(二) 加强能力建设。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对履职先进委员及其先进事迹,应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并组织宣讲小分队开展宣讲,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明确委员履职任务。委员应按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每年完成“六个一”任务(调研撰写提交一件提案 , 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 , 参加一次调研视察考察,参加一次“有事来协商”“双助”“聚引帮”“委员沙龙”活动,联系一名以上界别群众、承担一项政协专门任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
(一)县政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活动的组织者,负责委员履职的考勤登记、统计报送等。委员出席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处会务组负责考勤登记、常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委员提交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登记;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委员委会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登记。于每年底前,向委员工作委员会报送登记情况等委员履行职责综合情况。
(二)建立健全委员履职信息化管理平台,按年度汇总委员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履职考核结果运用。
(一)委员年度履职情况以适当情况予以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
(二)建立履职先进委员评选表扬制度,每年按委员数量的 10% 左右评选履职先进委员,并予以表扬。
(三)将履职先进委员纳入委员宣讲团开展宣讲。
第二十五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加强思想教育,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制度。
(一)严格请假制度。委员确因生病、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参加全国或全省性重要会议活动、出国离境、参加脱产学习培训、陪同中央及省政协领导调研视察以及在县外出差等原因,不能参加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政协其它会议和活动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
(二)规范请假程序。全体会议全程请假的须在会议召开前 3 天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由大会秘书长审批;全体会议会中累计请假一天以上的,须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由大会秘书长审批;全体会议会中请假半天的,经委员小组召集人同意,由小组工作人员登记。常委会议全程请假的须在会议召开前 1 天向县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由秘书长审批。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联组召开的其他会议、组织的相关活动,向承办单位请假。以上审批结果送委员工作委员会备案,并计入委员履职档案。
(三)严格签到制度。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实行全程签到。全体会议凭出席证签到,常务委员会议、小组会议由工作人员组织签到。
(四)严格考勤通报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无故缺席县政协重要会议、年度完成“六个一”活动少于 4 项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由分管领导或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对年内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议 2 次、届内无故缺席全体会议 2 次、届内连续三年完成“六个一”活动少于 4 项、因工作调动离开本县、因工作岗位变化失去代表性、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资格;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合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责令其辞去委员资格;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政协决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立案审查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