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政协通江县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2022 1 20 日县政协十一届三次主席(扩大)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通江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按程序由政协通江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三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重点工作,落实县委、县政府、县政协重要会议要求政协机关办理的事项。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对县政协组成单位、县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根据需要召开其他综合性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通江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六)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可根据需要邀请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须作记录,必要时可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七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